台灣金融改革新措施

I. 當前的問題金融改革的原因:

外在原因:我國金融危機問題一直存在,尤其在民國八十六年第三季亞洲金融風暴爆發,以及八十七年地雷股效應引發之本土性金融風暴後,更凸顯銀行業營運狀況的困境。至民國八十九年政黨輪替,外有美國高科技股重挫,引發全球股市向下調整;內有政治不安,核四爭議引發朝野對立,以及資金外移等因素,衝擊國內股、房市,連帶影響以此為金融擔保品大宗之銀行業,故銀行業儼然將爆發另一次金融危機。

內在原因:

1. 高呆帳與低利潤泡沫經濟與過度競爭

(1)經濟高度成長年代,不動產炒作推波助瀾,企業信用快速擴張;(2)1991年金融自由化放寬銀行設立標準,企業財團紛紛開設銀行作為財庫,造成過度競爭,銀行放款審核太過寬鬆,放款品質低落。90年代下半期經濟出現不景氣,貸款償還能力減低,泡沫經濟崩潰,擔保品迅速貶值,銀行呆帳迅速攀升,逾放比15%以上(央行公佈2002第二季,逾放款加上應於觀察放款已經下降為11%左右)

2. 與國際脫軌因應加入WTO的衝擊

早在1991年金融自由化以前對外資銀行及保險業的設立即未設限制,之後任何金融市場的開放,基本上外商均享國民待遇。加入WTO以後,金融市場必須更加自由開放,現有制度必須配合修改。

3. 政商掛勾效率與競爭

過去一黨獨大情況下,政商嚴重掛勾,銀行常被利用作為政策或政治的工具,導致很多政治性超貸(z.B.長億與鋒鋼集團的超貸案,民意代表的無擔保貸款),公營銀行機構背負太多不當的政治任務(政策性融資與酬庸性人事安排),未能完全按照一般商業原則經營,競爭力與效率低落。政黨輪替後,政商關係的重組,原本隱藏的不良放款問題浮現。

4. 制度僵化老舊銀行發展的需要

過去金融管制一向是政府不變的政策。多年來社會與科技高速發展,經濟型態已經大幅改變,但因為執政者保守的管制心態,銀行制度很少配合時代同步發展,早已無發符合社會的需要,銀行受制於既有制度無法彈性經營新型的金融商品,相對於外商銀行競爭力明顯不足;(1)規模太小;(2)業務僵化;(3)資源分散。金融改革是唯一的出路。

 

II. 改革的方向扶強汰弱

財政部提出我國金融改革五大趨勢與方向,包括:

一、推動金融機構合併與金融機構跨業經營。

二、建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及積極處理不良債權的機制。

三、提升金融市場的透明度,及與國際規範接軌。

四、積極肯定外資參與我國金融市場。

五、開放兩岸金融往來,建立兩岸資金流動靈活機制。

總括來說可以歸納為:

1. 擴大銀行經營規模建立合併與退場機制、撤除跨業禁止規定

a) 建立退場機制

讓經營不良的金融機構,特別是不良的基層金融機構(逾放過高或淨值為負的信用合作社以及農、漁會信用部等),適時的退出市場。為了避免發生所謂系統性風險(連鎖的擠兌效應),基本政策是透過體質健全的公營銀行概括承受接管,

b) 創立合併機制

為消弭因為過度競爭造成獲利率太低、經營風險增高的不良影響,除了上述退場機制外,還要創立合併機制,重新整合金融市場,擴大銀行的經營規模以提高國際競爭力。

c) 撤除跨業禁止、開放新的業務範圍

解除跨業經營的禁令,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提供不同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相互整合成為集團,交叉行銷,提高資源運用的效率(減少分行的設立,降低經營資本,並擴大多元金融商品銷售管道)、活絡金融經營的管道。建立信託法制,為開放私人銀行業務(private banking)、金融資產證券化等新的金融業務提供法源。

2. 健全銀行體質打消壞帳、財務透明、

(1)成立金融重建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積極打消壞帳,提高資本適足率,(2)要求銀行充分揭露財務狀況,提高資訊透明度,並修改會計制度與國際接軌,吸引國際資金。藉此以降低金融機構經營風險。

 

III. 金融改革新制度

查詢相關金融法規:財政部金融局網站:www.boma.gov.tw

1. 銀行法修正案

主要內容為放寬銀行義務即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範圍,並為承接整理金融市場任務的銀行,創立概括承受與合併的法源,為經營不良的農、漁會信用部等基層金融機構提供退場機制。

2. 金融機構合併法 (2000)

主要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市場整合,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本法將金融機構分為銀行、證券期貨、信託、保險等四類,各類依此法規定進行同類機構合併。

本法第第十五條為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AMC)受讓處理不良資產的規定,放在這個法律中很突兀。其業務為收購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拍賣或經營抵押品。主要是由私企業經營,多以收買經營良的好銀行所放貸有擔保的債權為主,一般基層的不良放款品質較差,比較不會受到青睞,所以還要由政府出資設立金融重建基金來處理這部分壞帳。

3. 金融控股公司法 (2001)

台灣經濟制度上一直奉行美國的模式,所以早期金融業的規範也遵循美國30年代所訂定的格拉斯史第格法案(Glass-Steagall Act)精神,禁止跨業經營。1999年美國通過金融服務現代法,對於跨業禁止加以鬆綁,台灣政府才恍然大悟,跟著金融鬆綁,不過還是只能抑步抑趨的跟著美國的腳步,走向金融控股的路子,殊不知世界十大工業國中其他各國多採行所謂的綜合銀行制度(日本因戰後受美國接管,所以也採美國制)。美國採行金融控股的模式,可能立法技術上的便宜之計,避免完全廢除跨業禁止的衝擊,另外聯邦準備委員會認為,控股公司的架構可以形成防火牆,將交易風險控制在一定的業務範圍內。

與金融機構合併不同的是,在金融控股的架構下,多數不同業務型態的金融機構可以維持原來獨立公司的組織類型整合在一個控股公司之下。多數金融機構可以營業讓與或者股份轉換兩種方式與金融控股公司結合。金控公司不一定要百分之百持有下屬金融機構的股份,只要持股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指派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即可將之整合在集團下,統一經營,以達到資源整合、交叉行銷的效果。

4.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為了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降低銀行逾放比,由政府出資成立金融重建基金,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其任務為:(1)標購不良債權,直接處理不良債權;(2)以增資方式入股不良金融機構,提高其自有資本以降低逾放比,並接管經營,清理負債;(3)由基金直接賠付債權,概括承受資產,清理解散不良金融機構。性質上是屬於資產管理公司的一種,但是公權力大範圍介入,並且依其任務有特定的存續期間,任務結束後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

5.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所謂金融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保險業或其他金融相關機構,可以房屋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企業放款、融資性租賃公司的應收帳款等債權,挑出信用品質易於瞭解、具標準特性,並可產生未來現金流量的資產,重新組合成單位化、小額化的受益證券形式,向投資人銷售。基本上是為提高銀行的現金流量,減低經營風險,可以提高銀行的體質。一般的不良債權沒有穩定的現金流量,不具賣相,所以本法基本上並不是為了打消壞帳所設。

本法採行的證券化方式有兩種,(1) 以特殊目的信託給一般金融機構發行受益證券(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2) 將金融資產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C)。這兩種證券基本上性質與一般公司債一樣,都是以證券交易的方式對金融機構的融資。

 

V. 改革現況

1. 金融控股公司成立與銀行整合

金融控股公司法通過後,很多金融機構馬上申請改制為控股公司,並積極尋找可以結合的其他金融機構,未成立控股公司的金融機構則待價而沽。最近比較有名的例子是合作金庫併慶豐銀行、富邦金控併世華銀行、國泰金控併台北銀行,其中除了合作金庫的例子屬於公營機構合併私營銀行外,其他兩個例子都是私營集團合併公營銀行,為公營銀行民營化的典範,未來國營的台銀、土銀、合庫與中信局,第一階段應釋股過半成為民營型態,第二階段再仿北銀之例,徹底民營化。

另外中國商銀即將併入交銀金控,兩者都具有官股色彩,政府在後面扮演很重要的角色。交銀金還將陸續併入國際證券、倍利證券、中興票券,並且還要併入中國產險,可能成為最大的公營金控集團。

證券與保險業方面:從88年下半年到89年上半年,證券商紛紛進行合併,像元大與京華等大型合併案至少有五、六家,小型合併案更多達一、二十件;保險業方面,則有荷商ING集團合併美商安泰人壽(國內分公司隨之合併)、保誠人壽併購慶豐人壽、遠雄集團入主中興人壽更名為遠雄人壽等。未來引進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後,合併將不限於銀行跟銀行、保險跟保險、證券跟證券,而是跨業、大型的金融集團合併,甚至是國外與國內金融集團的合併。

2. 成立金融重建基金 與資產管理公司成立

為處理不良放款,行政院已編列一千多億元成立金融重建基金,但是發現規模太小,顯然無法完成任務,最近通過提高基金規模超過一兆,將發行特別公債資應,不過最後的擔保仍然是國庫,平均計算每個國民要負擔五萬多元,能回收的部分不明,納稅人必須為淪為私人財庫的不良金融機構承擔虧損。

全國銀行公會籌組的第一家民間資產管理公司(AMC)已經成立。中國信託商銀與美商高盛集團以確定將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德意志銀行、日本歐力士和在亞洲處理不良資產經驗豐富的美商雷曼兄弟等投資銀行也積極與國內銀行洽商合資成立AMC,中外合資成立資產管理公司近期可望成形。中華開發也正與多家外國投資銀行洽談,由該公司主導成立AMC,計畫以「債權基金化」的方式,直接向國內外法人募資。

銀行逾放比過高的另一個原因是擔保品拍賣程序由法院壟斷,效率太差,為解決這個問題,法律授權AMC可以主持拍賣程序,並由 資產服務公司 擔任公正第三者為拍賣資產鑑價,加速拍賣流程,並處理銀行與AMC之間的買賣爭議,有關拍賣的土地鑑價等問題,都可以由資產金融公司仲裁。目前已經成立的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FASC)

3. 新興金融資產證券市場

透過金融資產證券化,一般銀行借貸的間接金融與債券市場的直接金融銜接起來。台灣工銀已計劃在11月推出「商業貸款抵押證券」,率先推出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其他還包括中國信託商銀、土地銀行、建華金控及部分券商機構等,也將推出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不過,由於近期各金融機構資金相當充沛,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尚未出爐,加上銀行也須考量資產品質因此下降的風險,並且目前銀行存款利率僅2%左右,而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的固定利率少說要有4%的水準,對銀行而言,無異是成本墊高,因此使得部分銀行使對此商品興趣減低。反倒是租賃公司及票券公司因缺乏吸收資金管道,在資產證券化上可能較有迫切需求。另外一個問題是,銀行推動資產證券化,依法銀行債權的受讓單位是信託公司或其他銀行的信託部門,但台灣有資格的信託公司不多,銀行是否有能力辦理資產證券化也是問題,不過對此有豐富經驗的外資金融機構,如花旗銀行、德意志銀行、荷蘭銀行、JP摩根大通、法國興業,以及保險公司如Centre等都有意搶攻金融資產證券化商機。

 

VI. 評論與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