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名: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定名為〝佛教黃允畋中學舊生會〞,
英文為:
〝BUDDHIST WONG WAN TIN COLLEGE ALUMNI〞簡稱〝B.W.W.T.C.A.〞
以下簡稱〝本會〞,而〝佛教黃允畋中學〞以下簡稱〝母校〞
二、會址:
新界沙田大圍美林村佛教黃允畋中學
三、宗旨:
1. 增強校友對母校之歸屬感;
2. 作為母校與校友間之溝通橋樑;
3. 為校友提供聯誼活動和福利;
四、行政年度:
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五、會籍:
1. 基本會員:
資格:
a.凡在母校完成中三課程,而巳離開母校之學生; 或
b.凡中五、中七畢業之學生; 或
c.曾在母校就讀,經十名會員推薦,交幹事會通過便可成為本會會 員。
權利:
a.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和設施;
b.享有在週年會員大會提名、候選、動議、和議、發言和投票之權利。
義務:
a.遵守本會會章和繳交會費;
b.出席會員大會;
c.協助幹事會推行會務。
2. 名譽會員:
資格:
凡在母校任職的教職員(現任或離任)均可成為名譽會員
權利:
a.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和設施;
b.可出席週年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
c.各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但可隨意贊助。
六、撤銷會籍:
1. 會員欲退出本會,必須先書面通知本會幹事會,方可撤銷其會籍;
2.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所定之章則,違反者可能會被本會幹事會撤銷其會籍;
3. 會員之言行有損本會之名譽和利益者,幹事會得撤銷其會籍, 能否恢復會籍由會員大會議決。
七、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幹事會召開,其法定人數為一百人或全體會員百分之二十,其職權包括:
a.通過幹事會全年工作報告;
b.選舉或罷免幹事會職員;
c.修改會章;
d.其他事務。
2. 每年幹事會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亦可由一百名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八、幹事會:
1. 幹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構,負責執行本會之政策和財政運用。
2. 幹事會將不定期為會員統籌舉辦聯誼聚會。
3. 所有會議和活動,本會得以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各會員,各會員 應在限期內回覆。
4. 幹事會成員由會員投票選出,所有提名必須在會員大會前提交監委會。 選舉幹事會成員之投票須在會員大會上舉行,而投票者須為本會會員或其授權人。
5. 幹事會成員為十五人,其職權包括:
• 主席一人:負責主持一切行政事宜,領導推行會議。
• 副主席一人:協助主席處理本會事務
• 常務秘書二人:處理本會一切文書、通訊、檔案、會員紀錄和會議記錄。
• 司庫二人: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和銀行戶口帳目。編訂全年財政預算, 並須於會員大會提交財政報告。
• 聯絡秘書二人:負責本會幹事、會員聯絡和其他一切有關事宜。
• 福利秘書二人:負責本會一切福利事宜。
• 出版和宣傳秘書三人:負責出版本會之刊物,會員通訊和一切宣傳事宜。
• 體育和康樂秘書二人:推行本會一切體育康樂活動。
6. 幹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而主席一職最多只能連任一次。
7. 幹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不少於三次,會議通常由幹事會主席召開, 但亦可由三分之二以上幹事會成員要求召開。
8. 所有幹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為九人,須由主席在場主持,若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方為有效。
9. 每屆幹事會之名單於改選完成後,須於十四天內呈交香港社團註冊署備案。
10. 凡幹事會於任期內有任何職位出缺時,可由幹事會推薦,經監察委員會通過補上。
九、監委會
1. 監委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為本會立法、司法、監察及表達公意的機構。
2. 監委會成員由會員投票選出,所有提名必須在會員大會前提交監委會。監委會成員之投票須在會員大會上舉行,而投票者須為本會會員或其授權人。
3. 監委會成員為最少四人,最多七人,其職權包括:
•主席一人:負責策劃或推行監委會會務。
• 副主席一人:協助監委會主席處理一切會務。
•其他委員:負責分擔文書、財政及聯絡等工作。
監委會權責主要包括:
• 負責新一屆幹事會及新一屆監委會之選舉。
• 審核幹事會之議決案、會議記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l 委派最多兩名代表列席幹事會會議,並向幹事會提出有關行政事項的建議。
•負責行使會章及其解釋權,並可委任小組負責修改會章事宜。
•處理會員之建議或投訴。
4. 監委會每屆任期為兩年。每屆監委會之名單於改選完成後,須於十四天內呈交香港社團註冊署備案。
5. 監委會須定期召開常務會議,其會議法定人數為最少四人。
十、會議
1. 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不足,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並須於會議前一星期通知會員。此次會議,不論人數多寡,均屬有效。
2. 任何議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人數贊同,方能通過。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十一、顧問:
1. 本會幹事會得邀請本校校監、校董、校長或教職員為本會顧問。
2. 本會顧問可列席本會會議、省覽本會會議記錄,並就本會行政事務給予意見。
十二、會員會費:
1. 永久會費為港幣一百元正,會員會費可經幹事會議決而作合理調整。
十三、經費:
1. 本會經費由會員費和其他捐款支付;
2. 本會經費只能支付與本會相關之各項活動;
3. 本會現金須存於以本會名義開設之本港銀行戶口內, 由司庫和主席或副主席聯同簽署,方可提取;
4. 司庫須於每年會員大會時就上年度本會之經費運用作詳盡報告;
5. 若本會出現財政虧負,本會會員責任只限於所繳付之永久會費, 其餘債項須由當屆幹事會成員共同承擔。
十四、印鑑:
1. 本會之印鑑須由主席保管,只可由指定之幹事會成員運用;
2. 所有本會發出之文件,必須蓋有本會會印,且經主席簽署,方為有效。
十五、會章修改:
1. 建議修改之會章須由幹事會建議,或至少一百位或全數會員百分之二十聯署,以書面形式提交監委會,然後於會員大會上提出動議,獲得通過,方為有效;
2. 修改之會章得由幹事會於通過後十四天內送交香港社團註冊署申請批准。
十六、解散:
1. 會員若擬解散本會,須由最少一百位或全數會員百分之二十聯署,以書面動議形式提交監委會,幹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作表決。而該「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有二分一
或以上會員出席,且議案獲得四分三以上出席者支持,方可通過解散本會。
2. 若本會解散,清還各債項後所餘資產概贈慈善團體或教育機構,不得由會員攤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