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突中的法體系與法理論 文化的對話或者文明的衝突
?Rechtssystem und Rechtstheorien im Widerstreit
Dialog der Kulturen oder clash of civilization?
程明修 譯
一、作者簡介
本文作者韋納•克拉維茲(
Prof. Dr. iur., Dr. rer. pol., Dr. Jur. h.c. Werner Krawietz),1933年生,目前任敏斯特大學法學院法社會學、法哲學與社會哲學教席。研究領域包括:公法,特別是憲法、行政法總論、學校與教育法;法學方法論;法理論與國家理論;法之社會學(資訊理論與溝通理論;制度理論與系統理論);法哲學與社會哲學(法理學中的語言哲學、邏輯以及規範本體論(Normenontologie);行為理論與價值理論)。本文為作者為其所共編的法理學雜誌「法理論(Rechtstheorie)」第二十九號針對二十一世紀法律文化的討論專號所作的「主編者言」(Rechtstheorie 29(1998), S. 259-262.)。作者其他重要作品:
(1) Das positive Recht und seine Funktion. Kategoriale und methodologi-sche
Überlegungen zu einer funktionalen Rechtstheorie,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67 (Dissertation);(2) Juristische Entscheidung und wissenschaftliche Erkenntnis. Eine Untersuchung zum Verh
ältnis von dogmatischer Rechtswissenschaft und rechtswissenschaftlicher Grundlagen-forschung, Wien - New York: Springer 1978 (Habilitationsschrift);(3) Recht als Regelsystem, Wiesbaden: Steiner 1984;
(4) Kritik der Theorie sozialer Systeme. Auseinandersetzungen mit Luhmanns Hauptwerk (mit Michael Welker), 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92;
(5) Prescriptive Formality and Normative Rationality in Modern Legal Systems (mit Neil MacCormick und Georg Henrik von Wright), Berlin 1994.
二、本
文無可諱言地,在東西衝突與藉由意識型態所造成的世界分裂情況崩解之後的今日世界,於我們以世界社會(
Weltgesellschaft)的觀點所認識的諸多
法律體系中,一如以往地仍明顯地欠缺可普遍承認的法律文化。除此之外,我們甚至可以得到一種印象,在世界的部份大地區中,危及現存的政治
法律秩序的新衝突潛在性正在差異文化的古老斷層線上形成。在這層關係上,我們習慣上區分世界成七大文化區域,也就是:(i)中國文化圈、(ii)伊斯蘭文化圈、(iii)日本文化圈、(iv)印度文化圈、(v)南美文化圈、(vi)非洲文化圈以及(vii)西方文化圈。1993年哈佛大學政治系教授杭亭頓(Samuel Huntigton)在著名雜誌Foreiger Affairs的一篇引起騷動的文章中,提出本文標題所引用的說法:「文明的衝突(clash of civilization)」,同時主張,二十一世紀的世界將深受諸種文化彼此之間血腥衝突與戰鬥(blutige Konflikte und Kampf)的影響,甚至可能會受到透過文化同盟(Kultur-Allianzen)的建構以對抗西方世界的影響,自此以降,透過對杭亭頓理論之分析以及杭亭頓所提出之反駁的討論,就從未終止過。最近則又有新的論戰加入,這起因於杭氏1996年的新書作品:「文化的戰鬥(?Kampf der Kulturen", 1. Aufl., New York, 1996,德文翻譯作品:München und Wien, 1. Aufl., 1996, 6. Aufl., 1997)」。杭氏在此書中,更進一步地陳述了這種衝突與衝突解決的可能腳本(Szenarien)。甚至他還提到,透過一場新的文化奮戰,也有可能解決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之間,古老、長期過激的戰鬥。我們只要想想依斯蘭世界與西方世界辯論的例子,便可清楚以這麼粗略簡化的形式來談論問題是否可信。前德國聯邦總統羅曼•黑爾綽(
Roman Herzog),也是前聯邦憲法法院院長暨研究現代法理論與國家理論發展之「一般國家學」的作者與法學教授強調,在全球化的時代,面對與杭氏所提出之可能/實際腳本的批判性辯論,不斷地透過政治法律合作的協力模型(Kooperationsmodelle),替代傳統以來直自今日決定當代討論之衝突模型(Konfliktmodelle)的必要性。在漢堡星期報(Die Woche)的一場針對杭亭頓的爭議性討論中(參考13.11.1998接受記者碧欣格(Manfred Bissinger)與羅森普拉德(Sabine Rosenbladt)的專訪,Die Woche, Nr. 46, S. 26f.),黑爾綽強調尋找共通性以及進行一場持續性對話的必要性。這場對話在國際分工以及各種文化分工的意涵下,可以或者說必須由相關主事的學術機構在參與國家中帶動與加以支持。這種機構間的連結網路可能同時還肩負有作為一個「早期預警系統(?Frühwarnsystem")」形式來運作的任務,換言之,「這個系統可以即時地指出關係中的錯誤發展,同時提出警訊」。黑爾綽同時認為主要的問題並不在於基督教與依斯蘭教間的差異,而在於世俗化(säkularisiert)的歐洲與「虔敬人民(?fromme Völker")」間的缺乏瞭解之上。杭亭頓在20.11.1998的反駁中(接受記者羅森普拉德(Sabine Rosenbladt)的專訪,Die Woche, Nr. 47, S. 22)則含蓄地批駁這種文化接近會聚(die Konvergenz der Kulturen)的過渡假設,並且指出「將來並不可能出現一個全球性的文明,相反地還會出現更多差異的文化圈」。同時杭亭頓還提出一個問題:「西方文化圈與中國文化圈、印度文化圈或伊斯蘭文化圈有什麼共通性呢?」如同現代系統分析與系統理論的當代公式(在此被理解為一個概括的社會系統的理論)一直試圖解釋說明世界社會(
Weltgesellschaft)或全球系統(Globalsystem)一般,似乎可以看出,各種歧異的文化圈與(地區性)社會彼此之間總無法相互隔絕,毋寧是可以在文化上建構統合的「容器(?Container")」概念,因為這種如學者貝克(U. Beck)所主張之社會的「容器理論(?Container-Theorie")」(Was ist Globalisierung? Irrtümer des Blobalismus, Frankfurt a.M., Suhrkamp, 1997)提出時即附有一個相當諷刺的理由,亦即社會現實是必然地會走錯進路的。至於一個透過實證性(Positivität)來影響所有成文與非成文法之世界社會的法律體系,同樣也無法建構出一個容器 系統(Container-System),而此一系統主要目的即是要試圖會聚或者甚至融合系統的政治 法律同一性,而進一步達到法律文化的整體、全球性統一。但這並不排除黑爾綽之前所說,「在每一個文化圈的法律體系中」,個別法律體系之文化同一性的自我推薦轉換(selbstreferenzielle Transformationen)。然而杭亭頓則在民主化與人權的符號,以及在西方價值中存在的共通性觀點下,明確地要求去承認「規範 制度性的因素(das normativ-institutionelle Faktum)」。亦即「因其社會與文化之不同而各異其趣」,換言之,其中具有「不同的價值階層(Wertehierarchie)」。同時因為若干國家正喪失對他們自己法律體系形成的影響,因而在此意涵下,明顯地在政治-法律比重間,正進行著持續不斷的推移。這也造成了國內或者國際組織成立與體系建構的結果。因此對杭亭頓而言,美利堅合眾國不再只是,當她取得移至其上的統一權力,她才有「實際上行為能力」的「各洲政府的鬆散聯合(?eine lockere Assoziation von nationalen Regierung-en")」而已。事實上我們也可以在西歐與東歐,甚至歐盟中清楚看出,國家(們)已經不再具有重要地位,即使在此之前,在每一個國家實定之法與法學(Recht und Rechtswissenschaft)的觀點之下,國家是被視為極具重要性的。本期特刊顯然首先是從法理論與國家理論的觀點,研究杭亭頓所提出的見解以及針對此見解的討論,後者在此被稱為「現代法律體系的溝通理論或文化理論(
Kommunikations- und Kulturtheorie der modernen Rechtssysteme)」。在思考上,它必須包括什麼涉及到當代法律的發展與革新,同時包括前現代(prämodern)的法律體系(即特別是指中世紀後(vorneuzeitlich)高度文明的法)。同時它也不能僅僅為了提及一個雖被多方討論,但卻未必實際令人信服的選擇可能,便滿意法藍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首先提出,而之後經常被引用的臆測:「歷史的終結」。根據種種跡象顯示,在個個國家組成的個別法律體系中,正持續不斷地進行著一場「結構更新(Umstrukturierungen)」。雖然在這種轉變中,不見得一直都涉及法體系全體,反而往往只是在習慣上提供個別法律結構元素(例如法律原則、法規、組織與行動計畫、目的、目標與價值等等)的交換或改寫(Umformung)而已,不過即使如此,我們還是可以視之為「法的轉換(Transformationen von Recht)」。在法與法學之中,我們並不能僅僅滿足於在個別的法體系中去分析或解釋每一個例如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或契約的發展,申言之,不能僅在口傳的(tradierte)以及純粹詮釋學(bloß hermeneutisch)優位的人文學科之意義下去理解法與法學。相對地,我們應該還要致力於也從社會學的觀點去描述、說明與解釋法與法學,然後我們才可能真的瞭解,什麼也才是我們可以解釋的。